欧洲议会的决议为我们展现了激动人心的条约制定过程,但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当前关于国际投资法未来形态的争论。重新调整的投资条约在投资保护和相互竞争的关切之间取得了谨慎的平衡。对市场准入的重视表明,投资法对设立后投资的狭隘关注可能会被克服。尽管欧盟和中国似乎旨在达成一项独立的协议,但双边投资条约已不再是唯一可用的投资保护形式;条约制定者可以在传统的双边投资条约和优惠贸易投资协定之间进行选择。这三种趋势都导致了更大的多样性:总体情况是“国际投资法越来越复杂”(正如 Stephan Schill 和 Marc Jacob 所正确指出的那样)。换句话说,最终的中欧协议将成为其中一部分的新投资保护制度比传统的双边投资条约世界“更加混乱”,而且将变得更加难以驾驭。但新的复杂性反映了一个动态国际法体系的成熟,这种体系或许崛起得太快了。